
衛生福利部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預告修正「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」草案,於原有類別中新增第十七款:「達三家以上連鎖門市之速食店、火鍋店、烤肉店、早餐店、麵店及日式料理店之餐飲業」,正式將上述業態納入管理範圍,預計於2026年7月1日施行。
目前草案已進入預告程序,若後續未有重大修正,相關規定可望如期上路。距離正式施行已進入倒數階段,若你的品牌屬於納管對象,現在正是完成盤點與提前準備的時機。
本文將從業態認定、設置規範、違規風險到登錄流程等面向,整理出一份可直接對照的完整懶人包,協助你快速掌握新制重點。
2026食安新法核心變動:到底改了什麼?
此次修正草案的核心,是擴大「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」的業者清單中擴大管理範圍。最重要的新增是將達三家以上連鎖門市的速食店、火鍋店、烤肉店、早餐店、麵店、日式料理店納入須置專門職業人員的範圍,預計2026年7月1日起實施,強化連鎖餐飲的食安管理。
新舊版本主要差異如下:
| 比較項目 | 修正前 | 修正後 |
| 適用對象 | 1餐盒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2乳品加工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3水產加工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4肉類加工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5罐頭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6食用油脂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7蛋製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8麵條及粉條類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9醬油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10食用醋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11調味醬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12非酒精飲料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13設有餐飲之國際觀光旅館業14設有餐飲之五星級旅館業15供應鐵路運輸旅客餐食之餐盒食品業 | 1餐盒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2乳品加工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3水產加工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4肉類加工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5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6酸化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 ★7食用油脂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8蛋製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9麵條及粉條類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10醬油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11食用醋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12調味醬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13非酒精飲料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14設有餐飲之國際觀光旅館業15設有餐飲之五星級旅館業16供應鐵路運輸旅客餐食之餐盒食品業17三家以上連鎖門市(速食、火鍋、烤肉、早餐、麵店、日式料理)之餐飲業 ★ |
| 設置義務 (針對第17類) | 無 | 於總部、總管理中心或主要營業門市設置專門職業技術人員 |
| 門市計算 (針對第17類) | 無 | 直營+加盟合併計算,採同一市招名稱認定 |
💡 建議補充:衛授食字第1141300406號公告連結,引用正式條文,可強化法規引用的可信度與 E-E-A-T 權重。
哪些店家必須遵守?納管條件完整解析
「3家以上連鎖門市」怎麼計算?
依草案規定,速食店、火鍋店、烤肉店、早餐店、麵店、日式料理店,採用同一市招名稱,不論直營或加盟型態,合計達3家(含)以上門市者,即須依規定設置專門職業人員。
以下是幾個常見的判斷情境:
| 情境 | 是否納入計算 |
| 同品牌直營店3家 | ✅ 是 |
| 同品牌直營2家+加盟1家 | ✅ 是(合計達3家) |
| 同集團但品牌名稱不同 | ❌ 分開計算,各品牌獨立認定 |
| 同一品牌不同法人的加盟店 | ✅ 採同一市招名稱認定,合併計算 |
設置位置:不是每家門市都要設
這是許多業者最常誤解的地方。草案明定,納管業者只需在總部、總管理中心或主要營業門市擇一設置專門職業人員,並非每一家分店都需配置。對於小型連鎖品牌而言,這大幅降低了實際的合規成本。
違規了怎麼辦?各地罰鍰怎麼算?
違反本規定者,主管機關得依食安法相關規定裁處罰鍰。需特別注意的是,罰鍰金額由各縣市主管機關(地方衛生局)依個案情節自行裁量,目前全國並無統一的固定金額標準,各地執行力度不一,業者不宜低估潛在風險。
根據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」,具體對應的規定如下:
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
常見問題 (FAQ)
是的。草案明定採用同一市招名稱,不論直營或加盟,均合併計算門市數。
本次修正草案的第十七款明確限定6種業態,飲料店、咖啡廳、滷味連鎖等並不在本次納管範圍內,無需依此規定設置專門職業人員。
不是。草案只要求在總部、總管理中心或主要營業門市擇一設置,不需要每家門市都配置。
結語
草案已進入預告程序,2026年7月1日是預定的硬性施行日。對於符合納管條件的連鎖品牌,現在啟動聘用評估,才能在施行日前確保合規狀態。等到正式公告才開始準備,時間恐怕已經不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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