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衛生局稽查不一定會事先通知,餐廳平時就應做好衛生管理與文件準備。不過,被查出衛生缺失不代表一定會立刻被罰。依違反的法規不同,有些情況會先命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才處罰鍰;但涉及逾期食品、拒絕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等行為,就可能直接裁罰。
本文整理餐廳衛生稽查的常見檢查項目、稽查流程、文件準備,並說明收到限期改正通知後該怎麼處理,以及不同違規行為的罰則,幫助餐飲業者做好平日自主管理,遇到稽查時也知道如何應對。
衛生局稽查會查什麼?六大衛生檢查重點
衛生局稽查餐廳時,會依稽查目的、店家營業型態及適用法規檢查不同項目,並沒有一份適用所有餐廳、固定不變的全國統一檢查表。不過,常見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食品保存、作業環境、人員衛生、設備清潔及食品來源等項目。
這些規定主要來自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(以下簡稱食安法)及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》(GHP)。
1. 硬體設施管理:廚房、地面、排水與照明
主要檢查餐廳的地面、牆面、天花板、出入口、通風、排水及其他硬體設施,是否保持良好衛生狀態。例如,地面不得有明顯積水、積垢,牆面及天花板應保持清潔,避免發霉、剝落、積塵或結露污染食品;排水設施也應保持暢通,避免產生異味。
另外,廚房應有適當的通風、照明及油煙處理措施,截油設施則須經常清理。販賣櫃臺與食品調理、加工及操作場所,也應依規定有效區隔,避免食品受到污染。廁所應保持整潔、避免異味,並於明顯位置標示「如廁後應洗手」或具有相同意義的提醒文字。
平時檢查重點:
- 地面、牆面及天花板是否清潔,有無積水、發霉或剝落。
- 排水、通風及照明設備是否正常。
- 廚房截油設施是否清理,油煙是否妥善處理。
- 廁所是否保持清潔,並張貼「如廁後應洗手」提醒標示。
- 食品調理區與其他區域是否適當區隔。
2. 環境衛生管理:病媒防治、廢棄物與用水
主要檢查餐廳是否做好病媒防治、廢棄物清理及用水衛生管理。例如,出入口、門窗及通風口應設置適當的防蟲、防鼠措施,作業場所不得有蟑螂、老鼠等病媒出沒或留下的痕跡。
垃圾與廚餘應妥善貯放及清理,避免產生異味或污染食品。食品製備、冰塊及餐具清洗所使用的水,也應符合相關水質要求;使用蓄水池、水塔或過濾設備的餐廳,則應依規定做好清潔、維護及紀錄。
平時檢查重點:
- 是否有蟑螂、老鼠、蒼蠅等病媒或其活動痕跡。
- 垃圾桶、廚餘桶是否清潔並妥善管理。
- 食品製備及清洗用水是否符合水質要求。
- 水塔、蓄水設備是否定期清潔並留存應有紀錄。
3. 製程品質及供應管理:食材處理、交叉污染與供餐衛生
主要檢查食品從原料處理、烹調到出餐的過程,是否採取適當的衛生管理措施。例如,生食與熟食應分開處理,砧板、刀具及容器應依用途區分,避免交叉污染;食品原材料、半成品及成品也應採取適當措施,避免直接接觸地面。
餐具及設備應保持清潔,依規定進行清洗、消毒或殺菌。供應生冷食品者,則應於專屬作業區進行調理、加工及操作。
此外,餐廳也應注意製備菜餚的保存時間與溫度。依 GHP 第 32 條第 5 款,製備的菜餚在室溫下不得存放 2 小時以上,熟食及易腐敗菜餚應及時冷藏,熟食熱藏溫度應保持在攝氏 60 度以上。
平時檢查重點:
- 生熟食是否區隔,刀具、砧板及容器是否分開使用。
- 設備、餐具及抹布是否依規定清潔消毒。
- 食材與成品是否避免直接接觸地面。
- 熟食保存溫度及室溫存放時間是否符合規定。
- 食品製備、出餐過程是否採取避免污染的措施。
4. 人員衛生管理:健康檢查、個人衛生與教育訓練
主要檢查食品從業人員是否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、維持個人衛生,以及完成必要的教育訓練。例如,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依規定完成健康檢查;從業期間也應依法定期接受健康檢查。於作業場所工作應依規定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及口罩,並注意手部清潔、指甲與個人物品管理,避免污染食品。
註:依 2025 年修正的 GHP,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至少 3 小時教育訓練,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接受 3 小時教育訓練,並依規定保存紀錄。
另外,調理即食食品時,從業人員的手部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污染之虞的物品。因此,早餐店、小吃店等需要頻繁收銀與備餐的場所,應特別注意人員分工及手部清潔。
平時檢查重點:
- 新進員工是否完成健康檢查,在職員工是否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。
- 工作期間是否符合工作服裝、口罩及個人衛生要求。
- 洗手設施是否正常,備有清潔及乾手用品。
- 收銀與即食食品操作是否避免交叉污染。
- 新進及在職人員是否完成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。
5. 倉儲運輸管理:冷藏冷凍、保存期限與食品來源
主要檢查食品原材料、半成品及成品的貯存環境、保存溫度、有效日期,以及必要的運輸衛生管理。倉儲物品應適當分類、離地貯放,並保持環境整潔及良好通風;食材應依先到期先出或先進先出原則管理,並定期確認保存狀況與有效日期。
冷藏、冷凍設備應依食品特性及現行規範維持適當溫度,並做好必要的溫度監控及紀錄,避免因設備異常造成食品腐敗。食品運輸時,也須採取適當的衛生與溫度管理措施。此外,餐廳應保存依法應備的食品來源文件,確保食材供應商及進貨資料可供查核。
平時檢查重點:
- 冷藏、冷凍設備是否維持適當溫度。
- 食材是否分類、離地貯放並妥善覆蓋。
- 是否定期確認有效日期,避免使用逾期食品。
- 是否依先到期先出或先進先出原則管理。
- 食品來源文件、進貨憑證及相關管理紀錄是否完整。
6. 其他衛生管理事項:化學物質、食品添加物與油炸用油
除了前述項目,衛生局也可能檢查清潔劑、消毒劑、食品添加物及油炸用油的管理情況。例如,清潔劑、消毒劑及病媒防治用藥應明確標示、妥善存放,避免污染食材、餐具及食品接觸面。有使用食品添加物的餐廳,應依適用規定管理其貯存、使用及相關資料;使用油炸設備的業者,則須注意油炸用油的品質與更換時機,避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油品。
平時檢查重點:
- 清潔劑、消毒劑及藥劑是否適當標示與存放。
- 化學物質是否與食品採取避免污染的區隔措施。
- 食品添加物是否依適用規定管理。
- 油炸用油品質是否符合規定,並適時更換。
註:上述項目為依相關法規整理的餐廳自檢方向,並非全國統一的法定檢查表。實際檢查內容仍應依營業型態、適用法規及所在地衛生局的稽查要求確認。
衛生局稽查流程
衛生局稽查會事先通知嗎?
衛生局進行餐廳衛生稽查時,不一定會事先通知。依食安法第 41 條,主管機關可以進入食品製造、加工、貯存及販賣等場所執行現場查核、抽樣檢驗,並要求業者提供食品來源、作業紀錄及相關文件。現行條文並未規定每次稽查前都必須通知業者,因此餐廳不能預設一定會收到通知,平時就應維持符合衛生規定的作業環境。
衛生局稽查的 5 個常見流程
衛生局可能依例行稽查計畫、專案查核、突發事件或民眾檢舉等原因進行稽查。實際程序會依稽查目的、現場狀況及查核結果而不同,以下整理一般餐廳可能經歷的五個環節,並非法律規定的固定流程。
步驟一:確認稽查人員身分
稽查人員到場後,業者可先確認其公務證件、所屬機關及查核目的,並通知店長或熟悉現場衛生管理的人員協助查核。
步驟二:現場衛生查核
稽查內容可能包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(GHP)查核、食品品質抽驗及食品標示查核。GHP 查核主要檢查食材保存、廚房環境、設備清潔、從業人員衛生及食品製備等項目;食品抽驗則可能需要採集樣品並送交檢驗單位;食品標示查核則依相關標示規定進行。
步驟三:查閱相關文件
依食安法第 41 條,主管機關可要求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來源、數量、作業、品質管理及其他相關紀錄,並依法查閱、扣留或複製;也可能檢視食品業者登錄資料、進貨憑證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與衛生教育訓練紀錄,以及冷藏冷凍溫度、清潔消毒等衛生管理紀錄。若屬依法應設置技術證照人員或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業者,也可能查核相關證明文件。業者應依適用法規配合提供。
步驟四:確認稽查紀錄與缺失內容
現場查核後,稽查人員可能製作紀錄,記載查核項目、缺失情形及相關說明。業者應仔細確認紀錄內容,如有疑問,可當場詢問缺失的具體事實與法規依據,並提出說明。若涉及食品抽樣檢驗,部分結果須待檢驗完成後才能確認,不一定會在稽查當天得知。
步驟五:後續通知與處理
主管機關會依查核結果及適用法規,決定後續處理方式。例如,GHP 缺失依食安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,須先命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才依該款處罰;食品抽驗不合格、標示違規或其他違法情形,則須依各自適用的規定辦理,不一定採取相同的限期改正程序。
若涉及違法食品或重大食品安全風險,主管機關也可能依法採取封存產品、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等措施,並非所有案件都能先改正再接受複查。
稽查完成後,建議業者保存相關紀錄,並確認是否有應補文件、應改正項目及完成期限,避免因未及時處理而衍生後續裁罰。
衛生稽查前要準備哪些文件?
餐廳不一定知道衛生局何時會來稽查,最有效的準備方式,是將依法應備的資料固定歸檔,並把衛生檢查納入每天的開店與打烊流程。
文件準備清單
依法應備或依適用規定留存的資料:
- 食品業者登錄資料及相關證明。
-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資料。
- 從業人員衛生教育訓練紀錄。
- 依法應保存的食品來源文件及進貨紀錄。
- GHP 規定應製作的相關衛生管理紀錄。
依業別、規模及適用條件準備的資料:
- 產品責任保險投保證明。
- 技術證照人員的技術士證及登錄資料。
- 技術證照人員的衛生講習時數紀錄。
- 其他依食品業別、營業型態或主管機關規定應備的文件。
建議另外整理的營運資料:
- 冷藏冷凍設備溫度巡檢紀錄。
- 清潔、消毒與設備維修紀錄。
- 病媒防治及截油設施清理紀錄。
- 歷次稽查通知、缺失改正及複查相關資料。
上述清單不是所有餐廳一律適用的法定文件清單。業者仍須先確認自身適用的法規,並依規定辦理。此外,依 GHP 第 11 條,食品業者依該準則作成的紀錄、報告或相關文件資料,應至少保存 5 年。其他文件如另有法定保存要求,仍應依各自適用的規定辦理。
從業人員教育訓練要注意什麼?
依 GHP 及相關管理辦法,食品從業人員與依法設置的技術證照人員,適用不同的教育訓練或衛生講習要求。除了確認訓練時數,餐廳也應注意課程內容、辦理方式及紀錄保存,確保員工具備符合工作需求的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能力。
| 人員類型 | 訓練時數 | 訓練內容與辦理方式 |
| 新進食品從業人員 | 至少 3 小時教育訓練 | 以執行工作所需的食品安全、衛生及品質管理知識為主,可由業者自行辦理並留存紀錄或參加衛生講習 |
| 一般食品從業人員 | 從業期間每年至少 3 小時教育訓練 | 定期接受食品安全、衛生及品質管理相關訓練,可由業者自行辦理並留存紀錄或參加衛生講習 |
| 依法設置的技術證照人員 | 從業期間每年至少 8 小時衛生講習 | 應參加由主管機關認可的機關(構)辦理的衛生講習 |
依 GHP 附件二,食品業者自行辦理教育訓練時,應注意講師資格與訓練內容符合規定,並保存相關紀錄。依法應設置技術證照人員的餐廳,則應另外確認適用的證照比率、衛生講習及人員登錄義務。
另外,技術士證與廚師證書並不相同。符合規定的技術證照人員得依 GHP 第 34 條申請廚師證書,其有效期間為 4 年,但廚師證書並非所有餐廳都強制申請,也不能直接取代法定技術士證照。
被開缺失後怎麼辦?
衛生局稽查後,如果發現餐廳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,應先確認違反的法規、通知書內容及後續處理方式。以 GHP 缺失為例,依食安法第 8 條第 1 項、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,主管機關須先命限期改正,業者屆期未改正才會依該款處罰。
但若涉及違反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、拒絕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等情況,相關罰則並不以先命限期改正為必要條件,不能認為只要事後改善就一定不會受罰。
收到限期改正通知後,建議做好 5 件事
1. 立即控制食品安全風險
收到缺失通知後,應先判斷是否有可能持續危害食品安全的情況,必要時立即停止相關作業、隔離受影響食品或採取適當處理措施。
例如,發現冷藏設備異常時,應先確認食材保存狀況及安全性,而不是只安排設備維修;若發現生熟食交叉污染,則應立即停止不當操作並評估受影響食品。
2. 確認缺失與改正期限
仔細閱讀通知書,釐清每項缺失的具體內容、法律依據、改善要求及期限。必要時向承辦人員確認,避免改善方向與實際要求不符。
3. 找出原因並安排改善
不要只處理表面問題,也要確認原因,避免複查後又再次發生。例如,砧板混用可能是因為器具不足、作業流程不清楚,或員工沒有接受適當訓練。
4. 保存改善證據
改善過程可以留存照片、設備維修單、採購單、清潔消毒紀錄及相關管理文件,證明問題已經處理。
5. 依要求回報或接受複查
完成改善後,應依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資料或接受複查。保存改善證據有助於說明處理情形,但不代表主管機關一定會認定已符合規定,仍以實際查核結果為準。
常見餐廳衛生稽查罰則
餐廳被衛生局發現違規時,不是所有情況都會立刻開罰,也不是每一項缺失都能先改正。依食安法第 44、47、48 條,以下將常見違規情況分成「經命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才處罰」以及「裁罰不以先限期改正為必要條件」兩類。
第一類:經命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才處罰
| 違規情形 | 法規依據 | 罰鍰區間 |
| 違反 GHP 規範等第 8 條第 1、2 項規定,屆期未改正 | 食安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 | 6 萬~2 億元 |
| 未依法辦理食品業者登錄,屆期未改正 | 食安法第 48 條第 2 款 | 3 萬~300 萬元 |
| 未依規定保存食品來源文件,或保存期限不足,屆期未改正 | 食安法第 48 條第 3 款 | 3 萬~300 萬元 |
|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17 條或第 19 條所定標準,屆期未改正 | 食安法第 48 條第 8 款 | 3 萬~300 萬元 |
第一類違規的共同重點,是適用條文要求主管機關先命限期改正,屆期仍未改正才依該條款處罰。不過,如果同一案件同時涉及其他違法行為,仍可能依其他規定處理,不能認為只要完成 GHP 改善,就一定不會受到任何處分。
第二類:裁罰不以先限期改正為必要條件
| 違規情形 | 法規依據 | 罰鍰區間 |
| 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禁止事項,例如製造、加工、貯存或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 | 食安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 | 6 萬~2 億元 |
| 規避、妨礙或拒絕依法查核、檢驗、查扣或封存 | 食安法第 47 條第 11 款 | 3 萬~300 萬元 |
| 對依法應提供的資料拒不提供,或提供不實資料 | 食安法第 47 條第 12 款 | 3 萬~300 萬元 |
| 依法登錄、建立或申報的食品相關資料不實 | 食安法第 47 條第 3 款 | 3 萬~300 萬元 |
| 違反依法應設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的規定 | 食安法第 47 條第 4 款 | 3 萬~300 萬元 |
| 違反依法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規定 | 食安法第 47 條第 5 款 | 3 萬~300 萬元 |
| 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第 14 條制定的公共飲食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| 食安法第 47 條第 6 款 | 3 萬~300 萬元 |
| 經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,仍不遵行 | 食安法第 47 條第 13 款 | 3 萬~300 萬元 |
上表僅整理與餐飲業較相關的部分違規情形,並非食安法全部罰則。食安法第 47 條其他款次也有個別規定須先命限期改正,不能把所有第 47 條違規行為一律視為直接裁罰。
情節重大者,依相關條文還可能面臨停業、歇業或登錄廢止等處分;部分行為如符合刑事處罰要件,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。實際裁罰仍須依違規事實、適用法規及裁罰標準判斷,並非一律以表格所列最低金額處罰。
FAQ
不可以。食安法第 41 條要求業者配合查核,第 47 條第 11 款規定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查核,可處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。如果對稽查人員身分有疑慮,可以要求出示證件並確認所屬機關,但不應無故阻礙合法查核。
不一定。衛生局執行例行或專案稽查時,可能不事先通知。食安法第 41 條沒有規定每次現場查核都必須預先告知,因此餐廳平時就應維持符合衛生規定的作業環境。
食安法第 41 條並未要求餐廳老闆每次稽查都必須親自在場。不過,建議由店長或熟悉衛生管理與文件資料的人員協助查核,並在必要時立即通知負責人。
不一定。如果是違反 GHP 規範,依食安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,原則上須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才處罰。但如果涉及違法貯存、販賣逾期食品、拒絕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等情況,則可能不經限期改正程序直接裁罰。
結語
餐廳面對衛生稽查,最重要的是平時做好食品保存、人員衛生、作業環境與文件管理,而不是等衛生局到場才臨時整理。稽查當下應配合合法查核、如實提供資料,收到缺失通知後則要確認法規與期限,及時排除食品安全風險並保存改善證據。
建議餐廳定期依照本文整理的六大衛生管理方向自我檢查,並確認食品業者登錄、健康檢查、教育訓練及進貨紀錄是否完整。至於技術證照人員、產品責任保險等依業別或規模適用的規定,也應確認自身是否屬於公告對象,避免遺漏必要的法定義務。
文/Joe


